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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时间:2017-11-03  云阳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2017922云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云阳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维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权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上述两部法律,标志着我国通过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权威。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站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依法治县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

二、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举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加强公益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

县人民检察院在摸排线索、调查取证时,相关行政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行政机关收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书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内容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并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在业务范围内全力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配合出庭作证。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县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四、加快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县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与各级行政机关的联系机制,明确联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托两法衔接平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台账,推进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查询案件线索、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信息及时、高效、无障碍互通。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行政权限,及时完善行政行为整改信息电子台账,保证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五、建立公益诉讼联动机制

县人民检察院要在县委的领导下,加强与行政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与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及时分析和解决问题,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院主办”的工作格局,不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六、营造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和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公益诉讼工作进行舆论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意识,推动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对推诿、阻碍、干扰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曝光,形成震慑力,不断营造良好的公益诉讼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制度的内部考核和监督,依法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流于形式。要强化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媒体监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切实规范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