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决议决定 >
云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时间:2017-08-16  云阳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2017727云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力破解“执行难”,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推进法治云阳建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维护执行工作的法律权威

司法裁判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结论性评价,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法律权威。全县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执行权,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推诿、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据,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要坚持依法执行与规范执行并重,不断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要坚持依法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执行期限规定,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有效措施,穷尽执行有效手段,切实提高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足额配备执行人员,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建立和完善执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着力化解涉执行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严厉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升执行实效。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人员,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造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强化信用惩戒,深化落实“黑名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等制度,大力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出行、融资、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等方面的联合惩戒,增大其失信成本,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四、加快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

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建立集执行管理、网络查控、远程指挥等功能于一体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实现各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音视频互联互通,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查控扣划被执行人财产奠定基础。继续深化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以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车辆、证券、股票等为主要财产形式的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网络全覆盖,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精准服务。

人民法院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建立执行工作告知制度,对案件采取的执行措施、已查控的财产、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执行财产委托评估、鉴定等情况,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进行听证,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按规定将执行财产交由第三方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款,公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社会公信度。

五、落实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

全县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别是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和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以内部规定或者工作程序为由抗拒、阻碍、推诿、干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与公安(出入境管理)、检察、监察、国土房管、建设、规划、不动产登记、工商、税务、人社、银行、保险、国有资产管理、招投标、新闻媒体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定期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不断拓展协作内容和范围,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全县各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把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法治云阳和平安云阳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执行联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及基层组织的作用。

六、强化责任追究和拒执惩处

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任何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推诿不办、阻碍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依法进行处理。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侦查、逮捕、提起公诉、审判,建立常态化的打击拒不执行和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

七、营造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和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不断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对抗拒、阻碍、推诿、干预执行工作或者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坚决予以公开曝光,提升执行威慑,为执行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八、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人民法院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强化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廉洁高效。

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